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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4 04:07:05 阅读量:
代理索要遗嘱是否过高?委托书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应当有一人在场,注明年、月、日,并由委托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案件的事实
朱和宋是宣武区的一对老夫妇。他们有四个女儿。朱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大女儿朱某娟目前在外地居住,其他三个女孩在南京。两位老人和二女儿朱文谋住在一起。朱文某病重,家庭困难。和他父母住在一起,也算是互相照顾吧。2002年,朱兴华因病去世,次年,宋也离开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是朱文某夫妇使用的。其他姐妹对这件事也没什么意见,很多年都没有要求配房。
2009年底,病重的朱文某突然委托丈夫刘将其他姐妹告上法庭,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朱文某和他的妻子提供了一份2001年签署的遗嘱,其中用宋的语气写道:“我和我丈夫朱名下的房子是朱文某和朱雪娟购买的,当时朱雪娟患了癌症,家里很穷。我们答应以后把房子转让给她。现在朱因病昏迷不醒。我代表我们俩立了这个遗嘱。百年之后,房子由朱文继承。”
虽然是宋的语气,但这份遗嘱不是宋自己写的,而是周写的。据朱文某的律师称,此人是朱文某丈夫的侄女。遗嘱上有两个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的签名,只有一个私人印章。
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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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文某因病无法出庭,请了律师,大姐、三姐、四姐也请了律师出庭。
庭审后,朱文某的律师出示了几份证据,试图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周是证人之一。她回忆起立遗嘱那天的情形:“朱文某是我姑姑。那天,她叫我去看老太太,老太太躺在床上,神志清醒。她告诉我,她要立遗嘱,把房子留给朱文某。她让我帮忙写下来,我就写下了她的陈述,然后老太太盖了她的私印。当时我姑姑的一个朋友在场,签了遗嘱。”周提到的那位朋友是遗嘱证人之一,这位证人也出庭作证。她的陈述内容与周所说的一致。
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他们认为周是朱文丈夫的侄女,与朱雪娟有明显的利益关系,所以她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然有两个证人,其中一个不在遗嘱现场,但却是事后签的名字;另一个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朱文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遗嘱上只有老太太的私印,没有签名,显然不符合代理立遗嘱的要求。对此,朱雪娟解释说,老太太当时病了,不能签名字,但她姐姐和姐姐们坚持说,老太太当时的身体状况可以签名字。
如果遗嘱有瑕疵,就会被认定无效
原被告和被告就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因为不断补充新的证据和观点,法官组织了几次庭审。最后法院认定了遗嘱的效力:形式上有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代表遗嘱人见证遗嘱,其中一人应当代表遗嘱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那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本案中,帮助老太太写遗嘱的是受遗赠人朱*娟的姻亲侄女。两名证人其中一人不在现场,而另一人在现场,但与朱*娟有利害关系,可见这些人的证人是无效的。另外,老太太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也不清楚遗嘱上的私印是不是老太太自己印的。它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遗嘱的人应当丧失继承权。我们要求我们三个人继承财产,朱雪娟没有份儿!”庭审中,朱文某姐姐聘请的律师提出了这一要求。法官没有接受。法官认为,虽然代书遗嘱因形式上的重大缺陷而无效,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文某伪造了遗嘱。现在没有有效的遗嘱,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不仅如此,法官还特别关注了朱文某,因为朱文某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嘱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判决是朱文拿走50%的房产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宣判后,他们没有提起诉讼。据律师说,他们其实很在乎朱文某。
律师提醒老人,立遗嘱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遗嘱人必须想清楚。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几个条件,如自愿遗嘱、遗嘱内容合法明确、遗嘱人思路清晰等。有些老人只有在非常虚弱甚至奄奄一息的时候才记得立遗嘱。这时候他们就会有无意识,迷茫等等。因此,他们不能立遗嘱,这可能是无效的。现实生活中,因对生命终结时立下的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而引发家庭纠纷的案例很多。所以,老人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要及时立遗嘱,避免身后的孩子发生争执。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如公证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记录遗嘱等。各种方法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规定。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规范。当同时有多份遗嘱时,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老人去世后,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在房产部门直接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提供补充证据。使用的程序很繁琐,容易引起争议。目前公证遗嘱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建议老年人选择。
三、遗嘱的内容应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应完善,措辞应简洁准确,书写或印刷应清晰。避免以下错误:(1)处分他人财产,如处分妻子共有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那份财产;剥夺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者(如未成年人、残疾儿童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以外的东西。
四、遗嘱内容应保密。生活中,有些孩子往往对老人遗嘱的内容不满意,导致家庭纠纷,甚至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因此,老年人有必要对遗嘱保密,并在适当的时候交给继承人。
五、经公证的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是单方面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立遗嘱后,可以撤销或修改以前的遗嘱,重新立遗嘱。公证的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在公证处撤销或修改。如果同时有多份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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