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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11:40:42 阅读量: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有哪些,以及刑事诉讼四大程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违法“联合办案”或“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程序中,要结合具体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区别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而互相制约则是双向或者多向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该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主要就是上述的这几点,只要把握好这几个重要的原则,就可以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流程,以及遇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了解程序是否合法,一旦案件的程序流程不合法就可以及时的提出抗辩,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有哪些和刑事诉讼四大程序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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